竞技运动心理与生理调控重点实验室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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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管理规定总则
2022-05-11 11:18   审核人:

1. 实验室是学院师生进行教学、科研实验的场所,原则上不能挪作它用。

2. 凡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,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3. 凡在实验室进行教学、科研实验,必须根据教学、科研计划的要求,按有关规定,经审批后,由实验室统一安排后进行。

4. 爱护实验仪器设备,做到经常检查、维护和保养,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,在使用仪器中,如发生损坏、丢失情况,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。

5. 对仪器和大型设备,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记录,并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指定人员负责。

6. 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都不得带出实验室,特殊情况下,院内外借用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

7. 非本实验室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实验,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。

8.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、器材、用品应建立帐、卡和使用情况的记录,做到帐、卡、物一致,严禁私自改装仪器设备,造成事故者追究其责任。仪器设备报废时应填写报废申请单等,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。

9. 实验室新到人员,应有专人负责进行一段时间的操作技能训练指导,经考核达到上岗要求后,方能允许其独立操作。

10. 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,不得存放个人物品。

11. 实验室应时刻做到防火、防盗工作,配备灭火器材;实验结束后或节假日,应注意检查水、电、门窗是否关好。

12. 定期检查并排除安全隐患,确保实验室安全,对玩忽职守者,追究个人责任。

  

  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实验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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